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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4 字体: [ 大 中 小]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可以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其中,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的依据,应当准确、真实。那么,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干扰环境质量监测,会构成犯罪吗?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结合案例解答这个问题。
赵某为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供热站站长,任职期间默许并授意该站员工刘某对站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后台参数进行篡改,造成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在线监控数据与实时上传到国家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严重不符,致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能有效监控该公司烟气污染物是否超标排放。
经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锅炉净化设施出口现场监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严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刘某的行为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超标排放污染物,后果严重。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刘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因此,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的行为,是可能涉嫌犯罪并受刑罚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不同,行为人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污染环境罪。具体来说:
第一,如果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第二,如果重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第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冠领律师提醒,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规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污染环境罪,同时也严重影响环境污染物治理成效,具有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因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将依法受到严厉打击。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