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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23 字体: [ 大 中 小]
人们长期以来被“女主内、男主外”的思想所束缚,导致部分人认为女性在家相夫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从而忽略了女性在婚姻中的付出。近期,江苏南通某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网友们对此各执己见。
2002年,当事人杨某与妻子魏某结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魏某为了照顾家庭照顾孩子,辞掉工作全职在家。2019年到2021年,杨某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妻子魏某称她辞掉工作做全职主妇,离婚时男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官审理后认为,魏某为抚育孩子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失去了许多自我的发展、提升的空间,工作能力降低等。她所做的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该得到认可,杨某应该对她进行一定的补偿。法官在对夫妻婚前财产和个人财产做出分割之后,要求杨某对魏某给予10万元的补偿。
网友A表示:20年的付出只换来10万的补偿,付出与回报不对等。
而网友B则认为:母亲本来也有一半义务照顾孩子,在分得一半财产的基础上再补偿10万已经不少了。
在离婚时,从事家务劳动究竟应不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应该得到多少补偿?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离婚时,从事家务劳动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婚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付出相等。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进行了平等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中的牺牲。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
因此无论是全职妈妈,还是全职爸爸,在选择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家庭时,都为共同的家庭生活做出了牺牲,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那么,经济补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确定经济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确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2.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参考在市场上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3.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4.家庭收入情况: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家务经济补偿制度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保障在婚姻生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但是,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并不是任何一方的坐享其成,也不是另一方的埋头付出,而是要夫妻两人共同的努力与付出。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