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冠领新闻

News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9988-666

公司因被索贿而行贿,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6 字体: [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那么,如果公司因被索贿而行贿,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结合案例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钱财2.png

  陈祺研究生毕业后,开设了祺达投资有限公司。一日陈祺在朋友李莉处了解到某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欲转让100万股金生公司的股份。陈祺想要收购金生公司的这批股份,于是通过朋友向资管公司的主任王胜表达了祺达投资有限公司的收购意向,并希望王胜提供帮助。

  几天后,李莉告诉陈祺,根据王胜的要求,如果祺达投资有限公司希望王胜在收购事宜上提供帮助,就承诺收购完成后不会亏待王胜。陈祺为使祺达投资有限公司能顺利收购金生公司股份,明确表示同意王胜的要求。经过谈判,祺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收购金生公司股份一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收购完成后,王胜通过李莉向陈祺索要40万元好处费。于是祺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关联公司以报销费用的名义,向王胜支付了40万元。后检察机关以祺达投资有限公司、陈祺涉嫌单位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胜、李莉被另案处理。那么,祺达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呢?

  冠领律师普法: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祺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收购金生股份的过程中,因被索要贿赂,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王胜4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达到了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涉嫌单位行贿罪。如果祺达投资有限公司被依法认定构成单位犯罪,那么陈祺作为祺达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判断祺达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关键,在于祺达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故意。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因此,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祺达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王胜违反规定为本公司收购金生公司股份一事提供帮助和方便条件,行贿时确实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那么即使是被索取财物,祺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仍构成单位行贿罪。所以,公司即使因被索贿而行贿,仍有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张冠彬



上一篇:经济犯罪有可能判死刑吗?冠领律师为您解答 下一篇: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