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News
400-9988-666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41 字体: [ 大 中 小]
王先生承租多年的厂房突遭强拆,委托冠领律师维权后,经过重重困难终于得到满意结果。不料对方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案件结果是否会被改写,王先生又将如何应对这场风波呢?
为扩大生意版图,王先生与山东东营的东方公司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王先生全面负责东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王先生接手东方公司后投入巨资,并负责东方公司的具体经营、运转事宜。
多年后,因当地进行化工企业整治工作,街道办向东方公司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东方公司自行拆除王先生多年打拼下来的家业。
王先生看着手里的通知书欲哭无泪,后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安排苗薇薇律师负责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经过立案困难、三次开庭终于成功代理东方公司确认强拆违法,王先生的维权之路也有了良好开端。但世事总是不尽如人意,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街道办上诉称:
首先,街道办根据上级环保督政的工作要求,虽然作出过限期拆除通知书,但该通知书并没有实际发生效力,通知书到期后并未实施拆除行为。街道办已与东方公司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了涉案的行政争议,即由东方公司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所以己方不存在违法行为。
其次,一审判决并未查清被拆除的详细情况等相关事实即作出判决,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未审即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支持己方请求。
因冠领律师在一审中的专业水平、庭审时对审理节奏的把控王先生都非常认可,于是再次委托冠领律师前去应诉。
二审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东方公司院落内的所有设备及地上物都是由王先生采购、建设。王先生与东方公司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原合同到期后继续由王先生生产经营,至强拆时属于王先生实际经营,厂区内物品建筑物均属于王先生。
其次,己方提交的证据之二能够证明街道办明确要实施强拆行为,强拆过程中录制的视频和照片也能够看出是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组织实施。拆迁公司实施拆除也是受到街道办的委托,王先生也已经举证证明了其属于厂区相应物品的所有权人,街道办也认可街道办实施了拆除行为,在此情况下东方公司无权处分王先生的财产,其更无权决定是否由他人拆除。所以一审判决无误,应予维持。
最后,二审法院再次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街道办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文中公司名称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