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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入狱服刑,妻子伪造死亡证明以“丧偶”身份再婚,是否构成犯罪?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0 字体: [ ]

  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曾说过:“人天生就是趋乐避苦,趋利避害的。”确实,在做每一个选择时,高效、省事的选项往往会受到绝大部分人的青睐。但省事的选项有好有坏,有人为了省事,发明洗衣机、电梯,推动科技与社会的进步;也有人为了省事,跨越了法律的红线,一失足成千古恨。

  1991年,李枚和贺晓东认识不久就结了婚。两人婚后感情并不算好,贺晓东还经常在醉酒后殴打妻子李枚。李枚为此多次提出离婚,但均遭丈夫拒绝。2007年,贺晓东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枚认为此时是最好的离婚时机,但想着丈夫在服刑,办理离婚手续太麻烦,为了省事,她串通自己的父亲,买来一张虚假的死亡证明,然后到派出所注销了贺晓东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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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后,李枚明知贺晓东未死亡,却以丧偶身份与他人结了婚。就这样一直生活到2022年8月,民警在核查户籍情况时发现问题,通知李枚接受调查,她才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这一切。

  那么,李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因此,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李枚的案子被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枚泪流满面,积极认罪认罚,她表示自己只是为了节省时间,没想到会触犯法律。最终法院根据李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有人可能会疑惑,李枚与父亲购买虚假死亡证明的行为不算违法吗?为何没有处罚?

  其实,死亡证明须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经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盖章生效,制作、买卖死亡证明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是伪造、买卖死亡证明通常是达成其他犯罪的手段,比如此案中,买卖死亡证明就是为了达成重婚的手段,因此不再单独作出法律评价,直接以重婚罪处罚。而李枚的父亲在2022年年初就已去世,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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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配偶在服刑,一方想离婚,究竟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我国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如若配偶坐牢,想要协议离婚,需由服刑的配偶向监狱提出申请,在获得审批后,由狱警陪同到服刑地区或者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证,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到监狱办理离婚登记。

  如若一方在监狱服刑或在某地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其不同意离婚或者对财产、抚养权等有异议,另一方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趋乐避苦,追求省时省力,无可厚非,但不能一味的“趋乐”,如若超越了一定的限度,跨越了法律的红线,将会陷入更大的痛苦。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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