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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拿不到剩余工程款还险些倒贴?冠领律师助委托人成功回款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00 字体: [ ]

  “我们救了医院的急,医院却欠我们的钱”。2017年4月,河北保定铭心医院与陈国柱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陈国柱承包医院综合楼的工程。让他始料不及的是,工程竣工后,医院迟迟不支付剩余的63万元工程款,甚至还称,他应承担70万元违约金。拿不到钱还要倒贴,这让陈国柱又急又怒。几经思考,他决定向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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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工作人员了解大致情况后,委派韦金凤律师承办此案。冠领律师与陈国柱沟通时,仔细研究了《施工合同协议书》,对于陈国柱口中所说的“倒贴”也有了了解。原来合同中约定,“工期日历天数为180天,因乙方原因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天,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陈国柱施工延期了140天,所以医院要求他承担违约金70万元。

  既然合同中约定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才会罚款,那么只要证明延误的140天并非是陈国柱导致即可规避违约金。对此,陈国柱也称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医院手续不全、增加了合同外的工作等情况,且医院验收工程时并未提起工期延误之事。陈国柱言之凿凿,可律师明白法庭上有证明力的是证据,并非当事人的一家之言。随即,她指导陈国柱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可因种种原因,陈国柱提供的材料难以充分证明医院方原因导致延期一事。

  日常生活中,一般人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就难免处于不利地位。陈国柱提供的材料证明力不太充分,虽然可以在法庭上据此一搏,但考虑到施工款项巨大,险中求胜变数太大,冠领律师决定另辟蹊径。

  冠领律师再次翻看合同,发现合同的签订主体是陈国柱本人,签订时间是2017年,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可以适用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而据此解释,陈国柱作为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那么合同内的违约金条款自然无效。冠领律师据此作出维权方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铭心医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国柱赔偿工程超期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国柱与铭心医院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扣除违约金后,判定铭心医院限期给付陈国柱36万元工程款。

  收到一审判决后,陈国柱认为这一数字与预期相差甚远,同时他依然相信冠领律师的维权方案,就委托冠领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时,冠领律师重申代理意见,提出:

  1、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铭心医院与作为自然人主体的陈国柱签订的施工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整体无效,违约条款当属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实际实施并完成全部工程,铭心医院应参照合同条款给付相应工程价款,但其逾期付款并拖欠至今,有违公平原则,应当参照合同条款给付相应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涉案合同无效,铭心医院应给付陈国柱剩余工程款63万元及相应利息。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国柱工程款63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其反诉请求。目前判决已经执行,陈国柱特意将印有“经验丰富业务精湛正气凌然铭法于行”的锦旗送至律所,表达感谢!

  从0元到可收回36万元再到拿回63万元及利息,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冠领律师能迅速反应找出了“通过证明合同无效来规避违约金条款”的维权之路,这绝非律师偶然的灵光一现,而是由多年办案经验与过硬专业能力引领的水到渠成。(本文除律师外,其他人名、医院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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