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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相对性,第三人偿还债务需谨慎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2 字体: [ ]

  合同相对性,是指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那么,如果合同双方消极履行合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该如何救济呢?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在某物流公司与王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作为第三人的物流公司是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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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某于2020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的郑州运输业务由王某承接。合同还约定雇佣司机等费用由王某结算,与物流公司无关。之后,物流公司结清了大部分运费,但因王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2020年11月,承运司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物流公司向承运司机垫付了王某欠付的46万元。后王某仅向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6万元。某物流有限公司向王某追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未履行与承运司机之间的合同约定,导致货物被司机扣押。虽然,物流公司不属于王某与司机之间的合同当事人,但物流公司对司机扣押的货物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王某向司机履行。物流公司代为履行后取得债权,可以请求王某直接将运输款返还自己。

  物流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定义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代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有权向其追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在法律上,还有一种情形为“债务加入”,很多人经常把其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混淆。其实,二者在本质上有很大区别。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第三人表示加入该债务,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第三人加入债务即成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不会成为债务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一般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确定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如无特殊约定,第三人清偿后可直接取得债权,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并且取得该债权上的担保物权等从权利。

  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人人都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只有用对方法,分清法律概念,才能更高效、更准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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