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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0 字体: [ 大 中 小]
欠条,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实践中常常有人因欠条不标准等问题产生纠纷。本次案例中,欠条中没有出借人姓名,借款人姓名与身份证上的也不一致,这种情况钱还能要回来吗?
申先生与高宏合作多年,彼此之间也有些信任。在他们的发货单上,申先生时常将发货人写为“申”,收货人为“高宏”。2022年,高宏因压在手中的货物过多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如期付款,遂向申先生出具欠条。欠条中载明:“高宏下欠柒万整属实(70000)。”欠条上盖有申先生经营晴天公司的印章。
申先生看到欠条系高宏手写并盖有公章,便欣然答应了高宏的请求。不料,高宏资不抵债未如期还款。
“我们合作这么多年,为了这七万货款你竟然把我拉黑了!”电话中,申先生气愤不已。“申哥,我也是身不由己啊……”高宏油腔滑调,言语中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思。无奈之下,申先生将高宏诉至法院。
经审查,欠条中“高宏”的身份证登记姓名为“高远航”。申先生能顺利要回欠款吗?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使用化名的交易习惯,在双方的发货单上,申先生使用“申”为化名,收货人为“高宏”;高宏的微信昵称为晴天公司-高宏,该微信实名认证信息是高远航,他一直使用“高宏”作为微信名;该欠条上盖有晴天公司的印章,而晴天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高远航。
综合上述信息,申先生提交落款为“高宏”的欠条虽未载明出借人姓名及借款人真实姓名,但结合现有证据可认定该欠条的持有者申先生即为出借人,高远航即为借款人。申先生与高远航、晴天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申先生作为卖方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高远航对欠款出具了欠条,所以高远航作为买方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如果双方对常用名、化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包括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最终,法院判决高远航限期偿还申先生本金及利息。
通过本案告诫大家,进行钱款交易时一定留好凭证,欠条、收条等字据注意规范书写,以免增添纠纷。
那该如何正确起草欠条来规避风险呢?
首先,欠条内容应写明基于何种原因产生欠款,明确欠款金额。
其次,若欠款是基于合同、承揽、股权转让,还需写明合同的标的物种类、数量、金额。
最后,欠款人是公司、单位的,还需加盖公章。如果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字样。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文中人物名称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