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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92 字体: [ 大 中 小]
高继平与陈丽娟于1984年结婚。陈丽娟婚前育有一子小陈,婚后,陈丽娟与小陈随高继平共同生活。小陈9岁那年,高继平与陈丽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陈由陈丽娟抚养,高继平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几年后,高继平与赵芳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小赵。
2016年5月,高继平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高继平去世后,赵芳与女儿小赵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书中确定,先前登记在高继平名下的一处房产由赵芳与小赵共同继承。后来,母女二人申请变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同年9月,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权利人为赵芳、小赵,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不久后,小陈听说了这件事,他认为自己对该房屋也享有继承权,遂诉至法院。小陈称,被继承人高继平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名下有一处房产,他作为高继平的继子,理应享有继承权,要求法院判决由高继平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高继平的遗产。
本案中,小陈2岁时,因生母陈丽娟与被继承人高继平结婚,母子二人与高继平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高继平与陈丽娟共同抚养教育过小陈。后陈丽娟与高继平协议离婚,小陈由陈丽娟抚养。那高继平与陈丽娟离婚后,小陈与高继平的继父子关系还存在吗?他还能对高继平的遗产主张继承吗?
对此,法院查明:
其一,本案中,小陈由高继平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陈丽娟与高继平离婚时,小陈还尚未成年,且高继平、陈丽娟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陈由陈丽娟继续抚养,高继平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高继平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的抚养事实的终止,高继平与小陈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
其二,小陈与高继平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高继平病故时,其间长达20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小陈于1998年出国至今仅回国3次,停留时间短暂,其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高继平的事实。
故而,法院认为,小陈与被继承人高继平之间虽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高继平与小陈生母陈丽娟离婚后不再抚养小陈,以及小陈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小陈与被继承人高继平之间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小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情形。综上,小陈对被继承人高继平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因此,继父母去世后,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