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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85 字体: [ 大 中 小]
2021年8月19日,孙某在闲鱼平台下单了高某所售卖的标注为全新的TCL电视,实付款为7300元,运费为0元。高某在闲鱼上专门从事电视机二手买卖,他向孙某承诺店保1年。在购买前,孙某询问过高某是否电视所有硬件功能完好,可以正常使用,高某表示没问题。付款后发货前,孙某又两次联系高某,要求其发货前检查好屏幕、喇叭、接口等是否正常,高某均表示没问题。
孙某收到电视后,发现电视右声道没有声音。孙某拍摄了问题的视频并联系了高某,并表示如果此问题系软件设置问题,请高某给出改正操作,如果硬件问题希望能维修处理。高某表示此为正常现象,要求孙某去商场对比,找专业机构检测。8月31日,孙某按照高某要求对比商场电视后确认有问题,希望高某找一个维修店铺对接,进行维修处理,或者孙某联系TCL官方售后处理,或者寄回高某处维修处理,高某看过消息后不回复。
因一直得不到高某回复,孙某申请退货,解除二手买卖合同,但高某拒绝退货,并拒不承认电视有问题。孙某以二手买卖商品功能缺失或故障为由申请客服介入,高某表示该电视机只有两个喇叭,分别在下面和后面,且该电视机为高低环绕音,喇叭不存在质量问题。孙某又找到TCL门店鉴定该电视,报告显示该电视机故障现象为“右声道无伴音”,故障原因为“主板故障”。
孙某拿着鉴定要求高某解除二手买卖合同并立刻退款,但他仍不认账,于是孙某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作为在闲鱼平台上专门从事电视机二手买卖交易经营者,高某应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电视发货前,高某承诺除底座可能有划痕外,其他功能完好,可正常使用且承诺质保一年。现孙某在收到涉案电视机7日内即发现喇叭存在问题,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的电视符合所承诺的质量要求,应承担不利后果。孙某要求退款7300元,应予支持。孙某应将涉案电视机退还高某,由高某承担运费和鉴定费。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孙某货款7300元;原告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被告高某涉案电视机,退货运费(以实际发生为限)由被告高某负担;
二、被告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某鉴定费用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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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