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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6 字体: [ 大 中 小]
王羽(文中均为化名)、杨起凡于1996年自行认识后恋爱,1997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王羽到杨起凡家定居生活,1999年10月12日生育儿子杨小俊,2003年4月10日生育女杨小美,现杨小俊已经独立生活。离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进行律师咨询。
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羽于2020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起凡离婚,后撤诉。撤诉后,王羽、杨起凡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21年12月2日,王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并提出如其诉称中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羽与杨起凡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二个子女,表明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好的,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导致未能进一步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王羽曾于2020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离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进行律师咨询。
撤诉后,王羽、杨起凡双方未能加强交流、沟通,反而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故对王羽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女儿杨小美的抚养及抚养费的确定问题。王羽主张杨小美随其生活,杨起凡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至杨小美能独立生活时止,因杨小美出生后,一直在王羽的娘家随王羽的父母生活,且杨小美表示,假如王羽与杨起凡离婚,其愿意随王羽生活。
杨小美虽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杨小美系从初中考入某市第四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其接受的教育相当于高中教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王羽请求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离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进行律师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王羽、杨起凡均属农民,且无固定收入,本案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按2020年度广西农业行业人均年收入63778元的25%即1328元/月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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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