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News
400-9988-666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3 字体: [ 大 中 小]
李佳佳(文中均为化名)、马力于2006年1月1日登记结婚,后马力以离婚纠纷为由将李佳佳诉至人民法院,该案于2013年7月31日以判决结案:一、马力与李佳佳离婚;二、婚生子马小男、婚生女马小云由马力自行抚养。
后李佳佳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马力,要求分割位于沈阳市某区的房屋,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80万元,该案于2016年9月5日以判决结案,该判决对以下事实进行认定:“马力与案外人张鑫鑫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马力将其持有的60%的股权转让给张鑫鑫,转让价格180万元,张鑫鑫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全部转让费交付给马力,张鑫鑫同意以上述价格受让马力在公司的股权。”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马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根据李佳佳的陈述及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案中,李佳佳、马力于2006年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3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马力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张鑫鑫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书,将其持有的某公司6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张鑫鑫,转让价格180万元,李佳佳、马力在离婚时未就该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李佳佳要求分得该项共同财产的50%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涉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