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News
400-9988-666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2 字体: [ 大 中 小]
“你怎么能和领导公然顶嘴呢!你胆子也太大了吧!”面对人事经理的指责和公司的开除决定,王杰惊呆了:自己只是在开会的时候正常发表意见,公司竟把他开除了,这也太没原则了吧!对此,公司却有不同的看法。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杰是天福公司的职员,在公司工作5年多,因表现突出,被提拔为生产部副部长。可就在工作蒸蒸日上期间,在一次会议上,王杰与上级领导意见不一致发生争议,尔后愤而离场,没过多久他就收到天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王杰认为,自己只是正常发表意见,没想到遇到职场上的奸诈小人,以前从来没有因为顶撞领导而被开除的,天福公司的决定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天福公司却认为,王杰不仅和领导顶嘴,将年过七旬的领导气得心脏病复发住进医院,还鼓动员工罢工,使生产部门陷入停滞状态,王杰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开除是意料之中的事。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不成,终致对簿公堂。原告王杰要求天福公司依法对其进行赔偿,根据工作年限及开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该向其支付赔偿金8万元。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员工过失性辞退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法定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具体来讲,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属于法律上的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天福公司与王杰解除劳动合同,是以王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依据。一般来说,员工与上司发生口角,并不能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如果公司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赔偿。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如未能解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对于本案,原告王杰虽举出被告天福公司的《员工手册》载明,“工作不服从上司合理指挥”、“工作场合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的,给予书面警告,同时根据天福公司的《奖惩条例》,“三次书面警告等同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等同一次记大过,累计三次记大过者予以开除”,证明顶撞领导行为并不能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天福公司举证证明,原告作为劳动者不仅顶撞领导,而且鼓动罢工,确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综上,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杰的诉讼请求。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