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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1 字体: [ 大 中 小]
白先生是某大学的外语教授,在他的教研生涯中,就出现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在2002年的9月他与某教育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由该教育出版社为其出版《外语交际口语手册》一书,第一次出版时间是2002年。在本书中收录了一些基本的表达方式,并以句型方式呈现。更多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而在2007年,某大学出版社第一次出版了《实用会话》一书,同白先生的《外语交际口语手册》对比,该书有上百个相同句子,分布在不同的章节。根据知识产权范畴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贯彻的原则,该法保护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并非单纯的思想,将两本书进行对比也是依照这种原则来判断两个作品在表达方式上的异同。
最终法院认定,白先生主张《实用会话》中涉及抄袭的部分,包含了大量《外语交际口语手册》中所提到的影视作品、体育项目、具体地点等特殊名词,甚至一些错漏表达也完全一致。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所贯彻的保护作者思想表达方式的原则,因涉及抄袭部分占比过高,《实用会话》一书确应被认定为抄袭。
那么如何认定白先生享有对《外语交际口语手册》一书的著作权呢?知识产权法又是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呢?
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的是在文艺和科学领域,有独创性并以有形的表达方式进行输出的智力创作成果。那么《外语交际口语手册》这本书是白先生基于自己专业知识所编撰的教学用书,里面包含了其独特的教学风格。所以白先生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确拥有针对这本书的著作权。更多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其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其中,包括部分抄袭和全部抄袭。在本案中侵犯白先生著作权的《实用会话》一书,则是部分抄袭,不仅直接复制一些惯性表达的语句,还对白先生精心设计的细节照搬照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为抄袭方的某大学出版社以及作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实际损失,若损失无法计算,则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包括权利人制止其侵权行为的损耗。
越是发达的国家越注重对智力成果的保护,现如今在我国,随着公民对自己权利认知度的提高,知识产权也更多的在生活中被提及,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我们更加了解知识产权,认同其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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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