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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10 字体: [ ]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尊重,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却往往会因一方生病而产生离婚、遗弃的念头,那么当对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办理离婚可以撤销吗?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案例离婚律师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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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2003年,张丽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陈小光经相亲认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之后张丽霞因产后抑郁及其他原因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状。

  2011年,张丽霞与陈小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此时张丽霞已经患病,且在后期经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办理离婚登记时,张丽霞表现为意识清醒,且张小光也携带了明确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民政部门在审查材料无误后,为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

  随后2012年,张丽霞的父亲以张丽霞监护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张丽霞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撤销张丽霞与陈小光的离婚登记。

  那么在这起离婚纠纷当中,双方的离婚登记应当被撤销吗?我们一起看看专业的离婚律师怎么说。

  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时的当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而在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认定,张丽霞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经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应当予以撤销,离婚证应当作废。

  温馨提示: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进行咨询。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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