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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04 字体: [ 大 中 小]
如今,随着人才培养越来越受到重视,选派优秀人才进行培训进修并约定服务期,成为常见的方式。但这样的操作,意味着决定培养人才的单位,将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
在实践中,许多单位想获得人才的初衷,往往可能被辜负,人员学成后违约的情况常有发生,例如服务期限不到辞职、拒绝回培养单位工作等,导致单位付出的心血付诸东流。
康飞(化名)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医院,成为一名医生。工作一年后,医院派康飞去国外进修学习,时长为两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康飞进修结束后须按时返院,并在该院工作十年;如果工作不满规定年限,资助款须按照比例退回。此后,康飞顺利进修,医院也按约支付了康飞的培训费、差旅费、工资等。
两年后,康飞结束进修学习,又向院方申请就读研究生,医院也表示支持,配合林某办理了相关手续。为此,双方又签订了《攻读研究生双向协议》,其中约定:学习期间,康飞虽与医院不再是聘用关系,但院方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康飞研究生毕业后须履行承诺回到医院工作,若违反此承诺,康飞需返还医院培养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赔偿金。
时光荏苒,康飞捧着证书学成归来,医院却收到了康飞的邮件,其中内容是说自己将入职其他医院。一气之下,医院将康飞告上了法庭,院方称自己先后为培养康飞花费60余万,加上赔偿金,康飞应返还医院合计87万元。
对此,康飞辩称:赴美进修期间,医院为自己出的费用并非培训费,对于协议约定的十年服务期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读研期间,自己经常参与医院的工作,已经做出了很多贡献。因此,康飞认为自己不欠医院任何费用,也不该承担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约定服务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康飞应按约履行。同时,康飞未按约返回原告处工作,属于违约,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处康飞应赔偿医院所支付的培养费和违约金,折合人民币共8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每一个民事主体的价值准则,因此我们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而且,对于人才进修培训,用人单位可以合法约定服务期限。
本案中,康飞在医院的支持和资助下,得到了更好的学习教育机会,本应对其怀有感恩之心,随后通过爱岗敬业弥补,但他却未能遵循诚信的基本要求。在此情况下,法院支持医院要回培养费用和违约金,合理合法。
希望大家对这种行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敬业的美好精神。
撰稿人:吴晓慧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