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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当事人可以就财产分割部分反悔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9 字体: [ ]

  离婚协议是夫妻二人决定以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签订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因此,离婚协议具有合同的属性。但是,由于离婚协议涉及到身份关系,因此离婚协议是特殊的合同,不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而是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那么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一方可以主张撤销或者违约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为您举例说明离婚协议反悔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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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赵小蝶(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与王大虎结婚十余年了,近一两年,赵小蝶感觉到丈夫在外面沾花惹草,很是气愤,果然,王大虎也提出了离婚。双方约定将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留给女儿,等到女儿成年后再过户给她。但是离婚协议签订后不到一年,王大虎因为要给女朋友花钱,便想推翻离婚协议。他要求改变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置的约定,打算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律师说法:

  如果是一般的合同,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经过公证的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本案例中涉案房屋还未过户,即房屋的所有权还未转移,如果是在一份普通的合同里约定赠与,王大虎可能可以撤销,具体的判决结果由法官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考虑王大虎赠与女儿房屋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再判决能否予以撤销。

  但是,本文案例中,王大虎赠与女儿房屋的约定是在离婚协议里,离婚协议不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而是受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王大虎与赵小蝶订立离婚协议时自愿将房屋留给女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王大虎不能就离婚协议反悔,不能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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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王大虎不履行离婚协议,赵小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

  因此,不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立的离婚协议,当事人不能就离婚协议反悔,请求撤销其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对“离婚协议当事人可以就财产分割部分反悔吗?”问题的解答,若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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