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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不还,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7 字体: [ ]

  生活中,一些父母为了省去过户手续费,会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如果父母因债务无法清偿遭遇强制执行,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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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勇和张艳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既是夫妻关系,也是商业战场的合作伙伴。二人从小青梅竹马,大学时都选择了金融专业。毕业后,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经过两年经营,公司逐渐步入正规。有了一定存款之后,二人专门去普吉岛举办了海边婚礼。

  婚后,张艳红逐渐将重心转向家庭,开始调理身体准备怀孕,公司则由王勇打理。没多久,张艳红便怀孕生育一女,取名王小星。女儿六岁时,出于生意需要,王勇购买了一套150平米的商品房登记在王小星名下。该房屋平日主要用作公司物流仓库,并不住人。

  2018年,公司客户流失严重,收益状况不容乐观。王勇多方联系,终于求得昔日同学周凯的帮助。周凯慷慨解囊,为公司提供了500万元借款,王勇夫妇则以公司为担保,与周凯签订了借款合同。不过,这笔款项最终未能改变公司的命运。2019年,公司濒临破产,对于500万元借款,王勇自然无力按期偿还。

  周凯眼看情况不对,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遂诉至法院。在取得胜诉后,随即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据判决书对王勇、张艳红的名下资产进行清点。周凯认为王勇夫妇为女儿王小星购买的房屋亦属于执行范围,遂申请法院一并执行。

  但王勇表示,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随后,王勇作为法定监护人,以王小星的名义对该强制执行提出了异议。那么,王小星作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人,能否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本案中,王勇、张艳红实际出资,为女儿王小星购买涉案房屋一套。虽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小星名下,不过,当时王小星才六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购买之后,一直由王勇夫妇实际掌控,用作公司的经营用房,并非由王小星实际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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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考虑到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但综合购房款的实际支付主体、产权登记时间、房屋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王勇、张艳红担保财产范围之内,王小星申请对该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小星的申请请求。

  撰稿人:高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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