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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1 字体: [ 大 中 小]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总是锱铢必较,有的甚至会通过隐瞒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那么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案例离婚律师会如何处理。
案例故事:
张佳楠(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陈姗姗是夫妻关系,201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明归女方抚养,张佳楠定期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夫妻共同财产中现住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车辆等财产归男方所有,存款双方平分。
但张佳楠认为,对于此套房屋,陈姗姗是知情的,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约定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车辆等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中就包括这套房屋。但是离婚后,陈姗姗偶然发现,张佳楠名下还有一套房屋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却没有予以分割,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在这起案例当中,张佳楠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专业的离婚律师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车辆等财产归男方所有,但房屋价值却远远大于车辆,不适宜用“等”字概括。与此同时,该房屋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张佳楠支付陈姗姗房屋折价款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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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