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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4 字体: [ 大 中 小]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在离婚时常常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案例离婚律师会如何处理。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故事:
2017年,王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陈晓娜在饭局上一见钟情,随后迅速陷入了热恋之中,很快便闪婚。但王浩本人经济条件好,追轻者众多,对此陈晓娜常常感到危机四伏。为了给新婚妻子安全感,王浩主动向陈晓娜出具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其婚前购买的两套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
但虽然王浩出具了协议书,二人还是因其他原因离婚,离婚时,陈晓娜主张其房产应当平均分配但却遭到王浩的拒绝,王浩认为,其虽出具协议约定将其婚前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却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其作为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那么在这起案例当中,王浩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吗?对此,专业的离婚律师又是怎么看待的呢?
根据《民法典》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离婚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例当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确定案涉协议究竟属于赠与协议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而在本案中,王浩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属于夫妻对各自财产的约定,不应参考赠与的规则。
最终,法院判决该两套房屋按照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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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