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News
400-9988-666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5 字体: [ 大 中 小]
庞某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庞某领取庞某丈夫全部抚恤金、丧葬费共计72000.6元
庞某与丈夫于大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系二婚。于晓丽系庞某丈夫女儿,庞某系于晓丽继母。2020年6月,于大国病逝,他生前单位为他结算了抚恤金、丧葬费,该抚恤金、丧葬费已经在单位账户。
庞某找到单位,要求领取于大国抚恤金、丧葬费。单位告知庞某,因庞某与于晓丽存在家庭纠纷,故无法单独向庞某发放于大国抚恤金、丧葬费。
但庞某与于晓丽关系素来不和,于晓丽曾在于大国生前殴打过他,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并导致其住院,于晓丽的殴打行为与于大国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于晓丽在于大国生前不尽赡养义务,一直是庞某照顾,且在于大国住院期间于晓丽从未探望过,故其无权领取于大国抚恤金、丧葬费。
于晓丽提出,她给父亲于大国办理丧事花费8405元,应在72000.6元的总金额中予以扣除,剩余63595.6元由二人平均分配,每人分得31797.8元。
双方争执不下,庞某将于晓丽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国家因职工死亡发给直系近亲属的费用,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作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和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不属于遗产。因此,本案中单位发放给死者于大国家属的抚恤金,是对其亲属的一种安慰,其亲属的范围应当参照民法典继承篇的规定确定,即配偶庞某、女儿于晓丽依法平均分配,每人各占1/2.庞某以于大国生前立有遗嘱,抚恤金、丧葬费应由其一人领取的抗辩,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于晓丽提交的有效票据显示,于晓丽为办理于大国丧事,花费殡仪服务及殡葬用品钱共计8405元,该费用属于为死者于大国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支出,分割时应将该费用从领取的丧葬费9508元中扣除,其余1103元由庞某、于晓丽平均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一、因于大国死亡而产生的抚恤金62492.60元,由庞某、于晓丽每人分得31246.3元;二、因于大国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9508元,由庞某分得551.5元、于晓丽分得8956.5元。
温馨提示: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