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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04 字体: [ 大 中 小]
2021年10月22日19时17分许,陕西某地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人酒后闹事,民警立刻出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王某酒后拒不配合民警现场询问调查。因现场人员较多,场面混乱,出警民警决定将王某带至派出所调查。在带离过程中,王某撕扯、殴打出警民警刘某、罗某及辅警陈某、郭某、安某,并将民警罗某警服的左侧肩章撕坏。经鉴定,罗某、安某、郭某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处罚。请依法判处。
王某对指控的妨害公务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冠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王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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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