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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5 字体: [ 大 中 小]
2021年10月11日22时许,丁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医院东门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掉头时,其车左侧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防撞立柱相撞,造成其车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后丁某继续驾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处时停车在车内睡觉,被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询问时,其拒不承认驾车事实并拒绝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民警多次劝说,其在医院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之后提取了血样。经检验,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丁某对指控事实、危险驾驶罪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请求对丁某从轻处罚。
冠领说法
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丁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现又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鉴于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亦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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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