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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4 字体: [ 大 中 小]
王某、苑某经人介绍见面后不久,于2016年举行婚礼、2017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王某系二婚与前夫生育一个女儿,女儿现由前夫抚养。婚后苑某嫌弃王某是二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11月份因琐事发生争吵,苑某对王某毒打致使其遍体鳞伤,为此王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2018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2020年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两次均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底,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王某、苑某离婚;2、苑某承担王某离婚后生活困难帮助金40000元。王某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求离婚。
苑某称,结婚时他给了王某21万元,不包括彩礼,要求王某返还80000元。只要把钱还给苑某,苑某就同意离婚,不给就不同意离婚。
冠领说法
王某、苑某本应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互帮互爱,和睦相处,建立起良好的家庭关系,但双方在婚后家庭生活中未注重沟通交流,不能理性的处理夫妻及家庭矛盾,致使夫妻长期分居,而且又未生育子女,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王某两次起诉经调解和好未果,现王某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王某诉请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
王某主张苑某支付生活困难帮助金40000元,因王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靠自己双手可以自食其力,其不能提供自己不能独立生活的证据,故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王某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系对自己实体权利自由处分,不予干涉。
苑某主张王某返还80000元,本着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的原则,本案一并予以处理,考量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王某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较大,给苑某造成一定生活困难,应当酌情予以返还。通过查明除已经双方认可的开支外,王某尚有71000元不能提供正常支出的证据,酌定应返还3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王某与苑某离婚;二、王某、苑某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苑某所有;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苑某金银首饰及衣服钱等共计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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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