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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以探望子女频率过高而拒绝探望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94 字体: [ ]

  张某、何某曾是一对夫妻,2019年9月两人女儿小何出生。2020年12月8日,二人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因张某将去外地工作,双方约定小何由何某抚养,张某不需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张某多次前往何某处探望小何,何某均予以阻挠。北京离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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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要求享有探望婚生女小何的权利。其中,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每月初探望10天;2022年12月至2030年12月期间的每个周末探望1天;2022年12月至2030年12月期间的每个寒假探望15天,每个暑假探望30天。并且何某应协助张某行使探望权。

  何某称,张某要求的探望时间过长,频率过高。他只同意每年探望两次,每次探望两天。双方争执不下,张某将何某告上法庭。北京离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冠领说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张某虽不直接抚养小何,但其作为小何的母亲,依法享有探望小何的权利,有权了解小何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培养与小何的母子感情。同时,小何的身心健康也离不开母亲的关爱。现张某诉请判令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目前小何跟随何某生活,结合双方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小何生活、学习的具体情况,在充分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权的同时,充分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可接受程度,以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对于张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时间及方式酌情判定,何某对于张某行使探望权应当给予必要的理解和协助。北京离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最终,法院判决:

  一、张某自2022年2月起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的周六上午十时将小何接至张某处生活,并于当周周日下午十九时前将小何送回原居处,何某予以协助;

  二、自小何接受学前教育开始,张某于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的周六下午十九时将小何接至张某处生活,并于当周周日下午十九时前将小何送回原居处,何某予以协助;

  三、自小何接受学前教育开始,张某自寒假开始之日起将小何接至张某处共同生活五天,第五天的下午十九时将小何送回原居处,自暑假开始之日起将小何接至张某处共同生活七天,第七天的下午十九时将小何送回原居处,何某予以协助,寒暑假的期间以学校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四、若本判决第二项与第三项的探望时间存在重合时,参照第三项判决内容确定探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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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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