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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6 字体: [ 大 中 小]
小高今年35岁,童年时期父母离婚,后来父亲高某与孙某再婚。孙某也是二婚,与前夫育有一女李某。四人原本生活在一起,不过时间一长,继母孙某开始挑唆小高和父亲的关系,并经常以离婚为由要求高某把小高送到她的生母或者爷爷奶奶家。
久而久之,高某也看小高越来越不顺眼,甚至对继女李某比对自己的亲生女儿更好。因此,小高一成年就离开了家,一走就是17年。这17年里,因孙某不让高某与小高联系,也不让她进家门,小高甚至无法联系到父亲。
2021年10月,小高接到孙某的电话,这才得知父亲已经于2020年5月病逝。而孙某之所以给小高打电话是因为她想继承遗产,需要小高签字。这一消息对小高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小高不同意签字,且要求继承遗产,但孙某说小高从未尽赡养义务,高某病重期间都是她和女儿李某照顾,继承遗产轮不上小高。高某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49648元,丧葬补助金14894元,个人账户返还13365.12元,补扣多领养老金11727元均被孙某领取。
双方争执不下,在僵持中,孙某先发制人,将其他继承人即小高和女儿李某告上法庭。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高某的两室楼房,并要求法院判处该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可以拿出相应的份额给付各被告;2、要求各被告依法分担为抢救被继承人高某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74836.55元。
庭审中,李某提出把继承份额赠与给孙某。
冠领说法
继承权是发生在因婚姻和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的亲属之间的财产权。孙某作为高某之妻,被告小高作为高某之女,被告李某作为和高某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女,均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继承权。被告李某将继承份额赠与孙某,应予准许。
登记在高某、孙某名下的房屋属于高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高某财产部分在高某死亡后转化为遗产,应根据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分割,孙某应适当多分。
高某去世后养老金个人账户返还款应作为遗产分割,孙某办理高某丧事超过丧葬补助金的部分,应从高某的遗产中扣除余额比照其他遗产处理。
高某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是高某的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其性质是国家规定的发给死者家属的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及救济方式,但对该笔费用的分割应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但应结合权利人与高某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确定分割的数额,故孙某应予多分。
最终,法院判决:
一、登记在高某、孙某名下的房屋归孙某继承所有;
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李某、小高房屋继承折价款每人16200元;
三、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李某、小高车辆继承折价款每人2000元;
四、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李某、小高养老金返还款继承折价款每人823.26元;
五、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李某、小高的抚恤金每人827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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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