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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4 字体: [ 大 中 小]
北京市王先生于2022年3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尚炳起律师代书赠与协议一份。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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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链接
陈女士丧偶多年,经人介绍与同样丧偶的王先生相识并再婚,组建成为新的家庭,同时加入这个新家庭的还包括王先生的女儿——7岁的王雪。三口之家的生活还算惬意。随着王雪成年结婚,陈女士为了让继女婚后生活过的更幸福,便将自己在婚前所有的一套住宅赠与了继女王雪,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她与丈夫王先生则居住在婚后共同购置的住宅中。
几年后,王先生病逝。而王雪自父亲病故后便对继母陈女士冷眼相待且进行诽谤,不仅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实施一些伤害继母精神生活的不当行为,并公开提出要对继母居住的住宅进行分割继承。陈女士气愤之余提出要对当年的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可是房屋已经过户,陈女士还能行使撤销权吗?
关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我国《民法典》中规定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之分。任意撤销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而且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即除上述几种特殊情况外,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无需任何理由。本案房屋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显然不符合此类情况。
而法定撤销则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赠与人方可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受赠人王雪对继母陈女士态度冷淡、进行诽谤,不仅不对继母尽扶养和赡养义务,反而要对继母用于实际居住的房屋进行“分割”,这就符合上述条款第(一、二)种情形,继母陈女士作为赠与人完全可依法行使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不过应注意,陈女士应在受赠人王雪开始对其冷淡,不履行扶养义务,并进行诽谤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依法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律师简介
尚炳起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曾任某环保工程公司法务经理,现就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擅长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业务。
执业领域:
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致力于为客户解决各类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及租赁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股权转让等公司类纠纷。
部分代理案件:
1、北京市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2、广东省谭某离婚纠纷案;
3、北京市尚某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
4、北京市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5、黑龙江省蒋某、河北省任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6、北京市某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7、北京市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