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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撞上明星梦,回归现实却被反诉索赔天价违约金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4 字体: [ ]

  签约演艺公司却一直不温不火,曾经幻想的明星梦却事与愿违。当毕业季撞上明星梦,回归现实而被反诉索赔天价违约金。想要获得“自由”,又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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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美(文中均为化名)是一名大二的学生,由于外在形象出众而被演艺公司挖掘,小美也因从小热衷于表演事业以及对演艺公司的信任,便与之订立了《演艺事业发展与经纪合同》。令小美没想到的是,她的演艺道路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顺利。演艺公司为其安排的拍摄要么是收入甚微要么是无收入。更甚至演艺公司停止发放合同中约定的生活补助金。

  小美觉得演艺公司并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其投入资源或者进行专项培养,现在其已经毕业,作为一名毫无任何从业经验的新人来说,将要对自己以后的发展问题进行抉择。于是就将演艺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

  在庭审中演艺公司提出反诉,公司为小美制作了一系列的整体规划,其中包括策划方案、宣传、商业演出、拍摄、出席活动等,小美不服从公司的安排,私自参加其他商业演出而不向公司报备,且多次拒绝公司安排的演出机会,故应当返还公司支付的补助费用23万元、违约金700万元以及培训费和宣传费27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有二,一是小美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及返还相关费用?二是经纪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首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小美要提前解除合同,需要返还生活补助费,且小美私下在和演艺公司沟通的过程中也表示愿意返还生活补助费。对此小美则称该生活补助费属于工资不应当返还,但是经过法院的查证属实,小美和该演艺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上述中所提到的“生活补助金”更符合补助性质,而不属于工资。

  其次,在经纪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达700万元,实属过高。对于此类经纪合同,约定违约金时应当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演艺公司的成本投入、小美的收益以及知名程度等,综合来判断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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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情形来看,演艺公司为小美提供了一定的表演机会,但是由于该行业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并不是所有的演员都可以成为明星。演艺公司为小美安排演出机会,但是小美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出演,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演艺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对此小美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在事实上合同已经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故应当确认合同解除。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小美应当向演艺公司返还生活补助费23万元、违约金5万元。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演艺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若演艺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旗下艺人提供了演出的机会,而艺人却主张解约时,则可能面临违约情形。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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