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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烟头引发“4·20”森林大火 烟头主人被判6年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9 字体: [ ]

  2021年4月20日,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石龙镇发生森林火灾,火场山高坡陡,火苗吞噬着山上的树木,浓烟阵阵,(此处应该加上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后被称作“4·20”森林失火案。而引发这场大火的,只是一根未熄灭的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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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21日,这根烟头的主人周某也终于迎来了公开审判。凉山州冕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20”涉失火烧山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失火当日,周某在山坡上稍作休息,抽了一支烟,并随手将烟头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燃了杂草,火势蔓延至树木,造成大面积山林被烧毁。

  《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过失犯失火罪的,还有纵火罪。《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纵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就是主观是否故意。纵火罪是指行为人刻意想要烧毁某处地方,造成灾难性后果的。而失火罪是不小心引发了火灾,在主观无意的情况下,只要没有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或是烧死人,不会被加重刑罚。

  举两个关于纵火罪和失火罪的例子:

  小明和村里的老人吵架,心里很不爽,于是带着打火机来到老人家附近,点燃了周围的枯草树木。很快火势蔓延到了老人的家,周围的树木连同老人的家都被大火吞没。小明觉得心里很痛快但立刻被警方逮捕。小明放火是故意的,目的就是为了烧掉老人的家,因此属于纵火罪。

  小美一个人上山看日出,由于夜里太冷点燃了一个火堆取暖,看完日出后她便下山,火堆看似已经灭了,实则底部还有一丝小火苗未扑灭。很快火苗便烧了起来,远远就能看见山上冒着黑烟。小美立刻拨打了119告知情况喊消防员来灭火。此时小美属于失火罪,并且由于她发现起火后第一时间通知了消防员,甚至可以减轻处罚。

  森林火灾破坏性大,救助较为困难,森林防火重在预防,进入林区必须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一切户外用火。一丝丝小火苗都有可能引燃大片的草木,每一次失火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身为民众我们应当重视山林火灾的危害性。不要携带火种进山,不要在林区吸烟或使用火把,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更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山林树木是大自然的馈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守护绿水青山,人人有责。清明节将近,各地一般都有烧纸钱,上山祭拜的习惯,在烧纸钱时也要格外注意安全,不要因为祭祖引发火灾,最后免不了牢狱之灾。(现在已经提倡文明祭祀,只献花圈,不让烧纸了。)

  撰稿人:朱嘉琪

  审核人:段光平

  审核律师: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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