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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5 字体: [ 大 中 小]
本想带着孩子出去玩好好放松一下,不料在餐馆就餐时,由于餐具存在瑕疵而导致消费者手部烫伤。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治疗费用,经过多次找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却终究未果。作为消费者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周末,陈云(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带着儿子小宝在商场里的游乐场游玩。到了饭点儿,儿子也玩累了,陈云就带着儿子在A餐饮公司经营的美食城里吃饭。没想到在取餐的时候,因为店家提供的餐盘把手损坏,导致汤汁溢洒将陈云的右手烫伤。陈云找就餐档口经营者赵鹏索赔,却遭对方拒绝。无奈之下,陈云只好将A餐饮公司以及赵鹏一并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陈云认为,对自己手部烫伤,A餐饮公司及档口经营者赵鹏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88441元。
A餐饮公司并不认同陈云的说法,认为虽然本公司承接了美食城的对外餐饮服务,赵鹏也确实从公司承租了一个档口,但从监控中可以看到,陈云是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后果,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本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故无需承担赔偿。
档口经营者赵鹏则认为,陈云作为一名成年女子,具有完整的认知能力,对于其手部烫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愿意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
法院结合各方的答辩意见以及生活常识,认定了赵鹏从A餐饮公司承租一个档口提供餐饮服务,陈云是在该档口取餐过程中不幸受伤的。因此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赵鹏,而A餐饮公司并不属于适格的被告。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赵鹏明知其经营的餐食温度较高,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还提供残缺的餐具,导致陈云取餐不便,发生了手部烫伤的情形。虽然陈云是一名成年女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要求其自行消除就餐过程中的全部安全隐患,明显过于苛刻。因此,赵鹏作为档口经营者应当对陈云手部烫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赵鹏赔偿陈云各项费用共计11526元,并驳回对A餐饮公司的起诉。
律师释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陈云作为消费者在他人租赁的食肆档口接受服务时受到侵害,若档口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向服务者索要赔偿。若档口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档口的经营者已经更换了营业场所,消费者找寻档口经营者存在一定的困难,故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既可以向档口的经营者索要赔偿,也可以向档口的出租者索要赔偿。
但是在本案中,目前该档口仍然在A餐饮公司的承租范围内工作,并不存在陈云无法联系到档口经营者赵鹏的情形,故陈云只能向赵鹏主张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符合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要求。在本案中,赵鹏作为档口的实际经营者,不仅要对其提供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也要对提供的餐具负责。若餐具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发生类似的损害情形。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