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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后又反悔要钱,法院:支持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3 字体: [ ]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至少支付工资1.5倍的报酬,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至少支付劳动者工资2倍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至少支付工资3倍的报酬。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加班费。可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这项开支,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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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是某科技公司员工,2020年1月入职该公司,当天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至2023年1月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奖金构成,按照自然月计发上个月的工资。此外,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安排他加班,并依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用。

  2021年3月,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包括“张某自愿放弃全部9500元加班费”。事后张某觉得公司做法违反法律规定,表示不愿遵守上述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9500元加班费。公司拒绝支付,并声称要按照违约、违纪等理由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张某向仲裁机关递交了仲裁申请。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负有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而本案中公司通过协议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该协议显失公平,而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最终,本案经仲裁机关审理,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以张某自愿放弃加班费为由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遂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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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本案中的情形,现实中我们还经常能看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与劳动者签订工伤免责条款等现象。实际上,这类协议都如同本案所述,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权利,而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协议,劳动者即便被迫“自愿”签署,依然有权反悔维权。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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