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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付先生委托冠领律师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8 字体: [ ]

  北京市某区的付先生,于2022年3月25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刘檩律师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25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一、预定书、意向书、允诺书、认购书、谅解备忘录、谈判纪要等预约合同不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除外。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为了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而预先达成的书面允诺协议。因此,预约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分标注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考虑: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即签订合同时购买房屋还是为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做准备。

  合同中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是否成立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为套取银行贷款订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标的物的真实意思,而为实现其他目的,如获取商业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相互串通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若出卖人无法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出卖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有无 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而仅仅影响到该买卖合同是否履行。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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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刘檩律师,法学硕士,现就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研究生毕业即从事律师行业,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及仲裁领域工作。

  执业领域

  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等诉讼领域,同时在非诉领域中,参与过多次法律尽调工作。

  部分代理案件

  1、保定某房地产公司诉保定某政府合同纠纷案件;

  2、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精诚亿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3、王某、李某、黄某诉杨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4、李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

  5、山西某市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

  6、某收藏品公司诈骗罪案件;

  7、杨某诉某公司网络平台互联网侵权纠纷;

  8、温某诉刘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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