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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山西省孙女士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0 字体: [ ]

  山西省孙女士,于2022年3月26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雷雨竹律师担任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一、二审程序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26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商品房买卖案件中,往往涉及两份合同和三方当事人,三份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一旦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出现《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购房人向银行的贷款该由谁来偿还呢?

  根据法律规定,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导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银行返还其收取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购房人不承担返还义务。

  同时,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如在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还要求其偿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人负担,会导致三方的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此类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避免造成一方义务明显加重的情形发生。

  从原理上来讲,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购房人应当返还银行已发放的全部贷款,银行应当返还购房人已偿还的部分贷款及利息。由于按揭贷款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在于购房人,购房人还应当向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部分最终可计入预售合同项下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而致购房人损失的组成部分。不过,银行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而不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而解除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本应将收取的全部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通过按揭贷款支付的房款全部返还购房人,并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法院审理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繁琐和徒生的风险,因此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按揭贷款及购房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部分直接支付给银行,将首付款及应当赔偿购房人的其他损失支付给购房人也有了其合理性。

  雷雨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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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行业10年,法学专业知识扎实,从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力突出。

  执业领域:

  婚姻家事纠纷(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抚养权等);

  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

  刑事辩护(涉黑涉恶类、非法集资类、贪污受贿等)。

  部分代理案件:

  杨XX诉李XX离婚纠纷案;

  李XX诉段XX继承纠纷案;

  林XX诉王XX、琚XX民间借贷纠纷案;

  韩XX诉赵XX抚养权纠纷案;

  马XX诉江XX、钱XX分家析产案;

  江XX诉吴XX合同纠纷案;

  杨XX涉黑案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

  魏XX涉嫌集资诈骗案。

  撰稿人:赵静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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