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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9 字体: [ 大 中 小]
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标明,租客逾期15天不缴纳房租,房东可以解除合同,但事实上租客逾期4天未缴纳房租,房东便强行封门,拒绝租客入内,这样的行为合理吗?
乔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房东黄荣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乔玮承租黄荣的房屋,租期三年,租金年付,每年9月1日前乔玮应向黄荣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如果逾期超过15天,则黄荣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这里地理位置好,客流量大,因此房租并不便宜。但乔玮租赁房屋是为了经营生意,想要生意好,必须保证客流量,只能选一个地段好的地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两年乔玮按时交房租,他与房东黄荣相安无事,谁知临到第三年的时候双方却起了纠纷,甚至最后闹上法庭。
本来第三年的租金,乔玮应该在2020年9月1日前支付,但因为当时资金周转不过来,他便没有按时支付。房东黄荣见乔玮没有按时支付下一年的房租,并且迟延四天都没有解释说明原因,便直接给他发送了催缴租赁费的短信,谁知并未得到答复。
这是怎么回事?到底还租不租了?怎么直接音信全无了呢?黄荣没有得到回应,心中气愤,在2020年9月5日时直接带人将乔玮店内的工作人员强行驱离,阻止他们入内,并直接在房屋上张贴了招租信息。
乔玮得知后,十分恼怒,明明只逾期了4天,还未到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时间,房东黄荣便直接封门,另行招租,一点情面不留。他认为黄荣的行为已经违约,便直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同时要求黄荣退还保证金20000元,一个月的房租19667.67元,违约金50000元。
黄荣随后提起反诉,除了同样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他还要求乔玮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505元、水电费1256元、违约金50000元以及因房屋空置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19500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乔玮未在2020年9月1日前支付2021年的租金,构成违约,但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逾期15天以上,并且乔玮当年租赁合同届满之日为2020年9月30日,黄荣在2020年9月5日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黄荣在2020年9月5日带人将乔玮的工作人员强行驱离并另行招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考虑到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对于双方主张的违约金都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2020年9月30日为当年双方租赁合同届满之日,乔玮也已经交纳了至该日的房租,因为双方实际于2020年9月5日解除合同,黄荣应该返还乔玮自9月6日至9月30日的房租15123.29元。并且,解除合同后,黄荣应该将乔玮之前支付的保证金20000元返还。
另外,黄荣提供证据证明乔玮确实拖欠水电费1256元,法院判决乔玮支付,但对于其主张的物业费与房屋空置损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5日解除;黄荣返还乔玮剩余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15123.29元、押金20000元;乔玮支付黄荣水电费1256元;同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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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