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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7 字体: [ 大 中 小]
吴某出于对老同学祁某的信任,陆续将人民币125万余元转给在某农村合作银行任职的祁某。后来,吴某不用去银行,祁某便帮忙把钱存好了。拿着金额数无误的存折,吴某很是放心。但祁某却利用职务之便,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表面上将存折交给吴某,实际上,那是一个空存折,祁某将老同学吴某的钱挪用于个人消费、借贷、投资。一次,吴某去银行查账时,才发现百万余元的存款早在一年前就被支取了。
祁某不只对同窗的钱动了歪心思,还将客户陈某的80万元存款分多次取出,同样用于个人消费、借贷、投资。
至此,祁某共计挪用储户205万余元存款。
针对此次恶劣事件,检察院对祁某提出控诉。吴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涉案农村合作银行向吴某支付祁某挪用的存款。
法院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
祁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依法追缴祁某犯罪所得。
案发后,祁某已向吴某退还10万元,因此法院判决涉案农村合作银行向吴某支付115万余元。(新闻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祁某为某农村合作银行职工,农村合作银行是商业银行,但不是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祁某只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祁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至于祁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祁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所任职的农村合作银行资金归个人消费、投资、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认定祁某犯罪的几个标准中,“数额较大”这一标准需要加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倍执行,那么结合该《解释》第六条,挪用资金10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祁某挪用205万,足以构成数额较大。
定罪之后,祁某的行为如何量刑呢?祁某是否满足基本刑的升格或者从轻处罚情形呢?
根据该《解释》第六条,祁某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祁某的行为满足基本刑升格情形: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升格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检察院在控诉祁某时,提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同时,案发后,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采纳了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处祁某三年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法院还判决依法追缴祁某犯罪所得。
关于祁某的审判已尘埃落定。吴某就损失可以向谁主张救济呢?
吴某基于对祁某是涉案银行工作人员的信赖向祁某交付资金,目的在于通过祁某将钱存入涉案银行,祁某也出具了存折,吴某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办理好了存款业务。而产生上述结果,系农村合作银行管理不善,对祁某的多次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给吴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在扣除祁某已退还的10万之后,涉案银行向吴某支付115万余元。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段光平
审核律师: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