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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6 字体: [ 大 中 小]
田某和丈夫马某是新疆某村的村民,二人的家附近有一个木头场,经营人为高某。2021年9月16日,正在家中吃饭时,突然一声巨响,家里的房顶坍塌了一块,二人赶紧起身道屋外查看,原来是高某在放树时操作不慎,把他家的房顶损坏了。
当天下午,田某与丈夫去高某经营的木头场与高某商讨赔偿事宜,商讨赔偿时三人发生矛盾并开始相互撕扯胳膊、衣服。在撕扯过程田某被木头绊翻在地,不幸造成人身损害。随后,田某被送往医院,入院诊断为:1、颅脑损伤;2、多处软组织损伤,共计住院15天。
2021年12月3日田某以高某的行为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
田某、高某因财产损害赔偿事宜问题发生纠纷进而造成了人身损害。二人均采取不理智行为,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田某被绊翻致人身损害受伤住院,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本案中田某对致伤住院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故高某应承担60%的责任,田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田某主张高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的请求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高某承担田某的医疗费2605.52元、误工费1377.6元、护理费1377.6元、伙食费840元,营养费336元,以上共计653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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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