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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1 字体: [ 大 中 小]
薛某是山东某地的经营服装生意的个体户。2020年8月,当地开了一家商贸城,薛某认为把店开在商贸城里会有更多的客源,于是便从商贸公司处承租了一个服装摊位。双方约定,薛某的服装出售款全部由商贸公司统一收取,商贸公司收取后,每15天给薛某结算一次。
开始的一段时间,商贸公司都如约付款,但几个月后商贸公司开始拖欠她的营业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薛某要求商贸公司给自己出具一份欠条。经薛某、商贸公司双方确认,商贸公司共欠薛某营业款25.519元,商贸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为薛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2021年10月22日,欠薛某营业款人民币25.519元,商贸公司”,并盖有商贸公司专用章。
然而商贸公司依旧拖欠营业款不还,无奈之下,薛某将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
冠领说法
薛某在商贸公司处承包服装摊位,卖衣服款项由商贸公司代为收取,2021年10月22日商贸公司为薛某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所欠薛某营业款25.519元的事实,现薛某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营业款25.519元,有欠条相印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薛某要求商贸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商贸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薛某薛某营业款25.519元及利息(利息以25.51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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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