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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标注生产厂家 可被判退一罚十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1 字体: [ ]

  2021年10月6日,尹某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在七叶食品店中购买了食品,单价228元,尹某共下单10盒,支付货款2.280元。七叶食品店于2021年10月7日发货,尹某于2021年10月9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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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某尝了一下后觉得味道很奇怪,经过他的查询,他发现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8日,但生产厂家已于2020年11月11日注销,生产许可证也已于2020年8月3日注销。也就是说该商品虚假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

  尹某认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拿着这些证据要求七叶食品店退一赔十,七叶食品店坚称食品无问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双方争执不下,尹某遂将该店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应当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尹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尹某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在七叶食品店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食品,故原、七叶食品店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涉案食品虚假标注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七叶食品店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尹某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七叶食品店并未证明食品的合法来源及其进货时已尽到审核义务,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尹某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尹某与七叶食品店之间于2021年10月6日达成的涉案网络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18日解除;

  二、七叶食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尹某购物款2.280元,同时尹某应将所购食品全部退还给七叶食品店,如尹某无法退货的,七叶食品店可扣除相应货款;

  三、七叶食品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尹某赔偿款2.2800元。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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