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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2 字体: [ 大 中 小]
贾露(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许刚于2008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许琳,2013年5月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后为照顾女儿许琳,双方再次走到了一起。为了保障婚姻状况稳定,贾露在第二次登记结婚前,要求许刚签订《复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载明,复婚后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许刚提出离婚,那么现住的住房产权中属于许刚的一半将划归到女儿许琳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许刚承担。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急于复婚的许刚并未多想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名。然而,复婚后的日子并不像许刚想的那样和美。贾露的脾气越来越暴躁,终于许刚无法忍受,再次提出离婚。而此时贾露拿出该协议书,要求许刚按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办理。许刚不愿,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复婚协议书》上有许刚和贾露的签名,但该协议实质上是以财产分割为条件限制许刚的离婚自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事项,换言之,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均依照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当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该《复婚协议书》中的此项条款侵犯了许刚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复婚协议书》中的该条款无效。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自由订立协议来约束对方的行为,但是约定的内容不应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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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许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