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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财产分割协议却约定离婚时只带走衣物 法院:合法!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0 字体: [ ]

  文章事件

  1995年,再婚的李大成、张爱菊(均为化名)共同居住在李大成的职工宿舍。1999年初,李大成所在单位分给李大成一套新建的职工宿舍,即位于重庆市A区XXX号房屋。由于房改政策的原因,李大成单位将上述房屋作为职工福利出卖给李大成所有。合同签订后,李大成、张爱菊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位于重庆市A区XXX号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至李大成、张爱菊名下。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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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6月9日,李大成、张爱菊双方登记离婚,并将双方于2000年1月2日签订的《财产分割》作为离婚协议存档在重庆市A区民政局处。该《财产分割》载明“居住房、家用电器、家具等全部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只带走自己的衣物、首饰等物品;共同无存款或经济方面的争议纠纷。再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债权债务。”事后,因张爱菊不配合李大成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李大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爱菊协助李大成办理位于重庆市A区X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李大成名下。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爱菊未作答辩。

  律师观点:

  根据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李大成、张爱菊双方在该财产分割中明确约定离婚后涉案房屋归李大成所有,再加上涉案房屋现实际登记在李大成、张爱菊双方名下,因此李大成现主张要求张爱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至其一人名下,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爱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李大成办理位于重庆市A区X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李大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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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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