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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1 字体: [ 大 中 小]
王大亮(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李萍萍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2015年1月,王大亮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支付了首付款,与李萍萍结婚后共同还贷。拿到房产证后,他们将房产登记在王大亮名下。2017年,王大亮与李萍萍签订《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归李萍萍个人所有。
2018年,两人感情破裂。李萍萍诉至法院要求和王大亮离婚,并按照《财产协议》的约定,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对此,王大亮有不同意见,他称该房产是其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实质上是自己将房产赠与李萍萍,截至目前双方并未办理房产更名登记,现在要撤销对李萍萍的赠与,请求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自己所有,至于婚后还贷部分自己会对李萍萍作出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财产协议》是王大亮和李萍萍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该协议有效,因此即使没有办理房产更名登记,也不影响李萍萍依照约定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王大亮和李萍萍离婚,案涉房产归李萍萍一人所有。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对于案涉房产的约定,李萍萍认为是财产约定,而王大亮则认为是财产赠与。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夫妻间的财产赠与和财产约定呢?关键还是要看一方是否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换言之,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区分财产赠与或者财产约定的重要前提。如果符合该情形,那么就属于财产赠与,反之则属于财产约定。注意这里约定的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案涉房产的首付款是王大亮支付,且登记在其名下,但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因此该房产并不属于王大亮的个人财产,因此不符合夫妻间财产赠与的情形,所以适用夫妻间财产约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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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