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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6 字体: [ 大 中 小]
李静(本文人名均为化名)和崔东婚后育有一子崔浩。2014年,崔东和李静购买一套房屋,并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各拥有产权二分之一。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隔多年,两人再三斟酌,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作出新的决定:该项房产为夫妻共有,夫妻之间相互继承,即先辞世一方的产权自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不启动子女继承程序。若夫妻二人皆已离世,那么该房产由崔浩继承。两人将此决定载明于《住房继承遗嘱》之中,但该遗嘱仅有崔东一人签名。
崔东离世后,李静要求按照《住房继承遗嘱》的约定处理该房产,但崔浩认为遗嘱中仅有崔东一人签名,因此并未生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李静将崔浩诉至法院,要求按《住房继承遗嘱》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先将其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该房屋为李静与崔东的共同财产,在析出李静一半的份额之后,剩余的为崔东的遗产。对于案涉《住房继承遗嘱》,虽然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要件,但是从内容上来看,并不是崔东就起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份额在其去世后如何继承的意思表示,而是对如何继承作出的意见表达,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遗嘱,而是一份附加了约束条件的遗产处意见书,该意见书只有在李静也表示完全同意且始终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进而成为处理案涉房屋继承分割的依据。
而李静坚持认为该遗嘱仅代表崔东的个人意愿,也就是说她并不完全认可该《住房继承遗嘱》的内容。因此,法院无法支持李静继承案涉房屋全部份额的主张。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崔东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律师说法: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夫妻共同订立的遗嘱。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我国认可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本案中,《住房继承遗嘱》虽有共同遗嘱的意思表达,但李静未在该遗嘱上签名,又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该遗嘱仅代表崔东的个人意愿,所以,李静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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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许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