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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9 字体: [ 大 中 小]
夫妻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名下账户曾有大额资金进账,遂以前夫隐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给付应得份额600万元。最终法院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张美玲(文中均为化名)陪同闺蜜去参加同学聚会,认识了李军辉。两人一见如故,在此次聚会后留下了联系方式。后来,李军辉时常约张美玲出去游玩,两人便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张美玲和李军辉站在一起就是郎才女貌,双方父母对于两个孩子都很满意。于是两人便很快结了婚,且婚后没多久张美玲便怀孕了。这令张美玲很是开心。但是在张美玲怀孕后,李军辉对其不管不顾,每天早出晚归。
刚开始张美玲觉得李军辉只是工作繁忙,也并没有和其计较。慢慢地她的直觉告诉她,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于是,她趁丈夫去洗澡的时间偷偷地翻看了其手机。果然,发现李军辉和一名女子经常在一起聊天,从他们的聊天记录中,可以得知,李军辉在张美玲怀孕期间多次和这名女子出去约会、甚至是开房。
看到这里的张美玲心痛不已,于是和李军辉大吵了一架,并决定要和其离婚,李军辉也表示同意离婚。于是两人就选择了协议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个月给予其一定的抚养费,并且进行了财产分割。于是两人就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
后来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张美玲发现,原来在其和李军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军辉的名下曾进账1200万元。于是张美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该款项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自己分得600万元。
经过法院调查发现,原来李军辉名下的1200万,是其在婚前经过朋友的介绍投资红酒买卖项目所得的收益。那么这1200万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争议。法院一般情况下会综合认定,看一方在婚内是否为该投资项目付出过精力及时间,若没有占用婚内的时间和精力,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反之亦然。
在本案中,虽然李军辉得到的1200万元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是在婚前投资的红酒买卖项目,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为该项目占用时间和精力。故法院认为,此案应考虑该财产的获取是否凝聚了配偶一方的贡献。在缺乏证据证明张美玲对大额收入具有相当贡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认定张美玲无权对存款主张分割。故,诉争财产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其诉讼请求。
(新闻来源:星视频)(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