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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8 字体: [ 大 中 小]
1998年3月,李茹静(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郭城宇登记结婚。婚后,郭城宇以自己的名义在当地某重点小学附近购买了一处新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预备给两人的孩子上学使用。
可天不遂人愿,两人一直未有孩子,到医院检查后发现郭城宇没有生育能力。经过一番纠结,2004年9月,李茹静和郭城宇一同到当地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茹静实施人工授精,之后李茹静顺利怀孕。
2015年1月,郭城宇因病住院,被医生诊断为肺癌后,他向待产的李茹静表示自己不要这个孩子,但已经怀孕4个月的李茹静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两人为此事争执不休。郭城宇自知已经时日无多,李茹静如此坚持是他未曾料到的,但也无可奈何,于是他在医院立下遗嘱,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的孩子,并将其之前购买的新房子赠与他的父母郭成林夫妇。
2015年5月,郭城宇病故。一个月后,李茹静顺利产下一子,取名郭平昌。那么,郭平昌是否属于郭城宇和李茹静的婚生子女呢?在郭城宇留有遗嘱的情况下,郭平昌可以继承郭城宇的遗产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郭城宇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该行为表明其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茹静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郭平昌是两人的婚生子,依法能够继承郭城宇的遗产。
由此看来,郭城宇所立遗嘱存在较大问题。
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若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那么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郭城宇遗嘱中的房屋是其与李茹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其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茹静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城宇的遗产。郭城宇在遗嘱中,将此房屋归其父母,明显侵害了李茹静的财产权利,因此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
其次,遗嘱还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郭城宇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分割遗产时,应在扣除属于李茹静的财产和郭平昌的继承份额后,再依据郭城宇订立的遗嘱处理剩余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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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