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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4 字体: [ 大 中 小]
在现实生活中,上一代很多人的住房都是通过购买单位房改房得来,此类房屋在购买时一般需要折算职工工龄,那么这样的折算了夫妻一方工龄优惠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财产继承案例律师会如何处理。
案例故事:
张春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刘学新是一对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张春梅租住的单位公房里,陆续生育了一子一女两个孩子。1998年,公房参加房改,折算了张春梅的工龄后购买了该房屋。
2016年,刘学新因病去世,身后未留下任何遗嘱。2019年,张春梅去世,留下遗嘱决定将家里的房子留给儿子刘栋继承。
处理完母亲的后事后,刘栋便要求姐姐刘爱按照母亲的遗嘱办理财产继承,配合他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是却遭到刘爱的拒绝。
刘爱认为,该房屋属于父母生前的夫妻共同,母亲的遗嘱处分了父亲的遗产,因此该部分的财产继承遗嘱无效。
但刘栋却认为,该房屋原本便为母亲张春梅承租,购买时又折算了母亲的工龄,因此应当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母亲有权处分。
二人因此争执不下,那么究竟谁的说法合法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专业律师是如何分析这起财产继承纠纷的。
律师认为:
首先,优惠购房资格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该优惠也属于夫妻共同利益,且在本案中,购房款也是张春梅及刘学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张春梅的遗嘱中对于丈夫刘学新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该部分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女儿刘爱也应获得部分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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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