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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金先生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认购协议纠纷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03 字体: [ ]

  北京市的金先生,于2022年4月26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担任其认购协议纠纷案的一审程序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26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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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链接

  约定签约时间截止时出卖人尚未取得售房资格,出卖人要求订约的,如何处理?

  出卖人未取得售房资格的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是因具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禁止其转让的。

  第二种是预售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商品房预售情形下,出卖方(预售方)预售须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能进行预售,否则对预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果在约定订立预售合同的特定时段,出卖人要求订约,而买受人以出卖人尚未取得预售资格、一旦缔约则有预售合同无效(起诉前出卖人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无效)的风险为由,不愿履行缔约义务的,属于因出卖人原因而不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对当事人产生的拘束力,表现在创设了当事人的缔约义务,即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

  但是,何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不签合同,并无明文规定。实务中法官可结合当事人不愿履行签约义务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考察当事人合同的目的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看,定金的作用是作为当事人对信赖利益赔偿额的约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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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女,汉族,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在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演艺服务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案件、商标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等民商事案件中具有多年的诉讼经验,专业能力突出,执业经验丰富。

  执业领域

  1、婚姻家事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共有物分割等)

  2、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3、人格权纠纷

  4、公司法律顾问服务

  部分代理案件

  1、马某诉固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李某诉刘某继承纠纷案件

  3、李某诉吴某、李某2、李某3、李某4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4、赵某诉张某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件

  5、世纪华联超市某公司诉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撰稿人:朱嘉琪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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