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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05 字体: [ 大 中 小]
李某和曹某是生意伙伴也是多年的朋友,二人之间历年有经济往来。2016年8月,曹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李某融资35万元,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12月,曹某又向李某融资10万元,又出具欠条一张,后曹某干工程又从李某处借走11万元。以上款项原、曹某均口头约定,按月给付李某5.000元利息,李某随时主张,曹某随时偿还。
2021年6月,李某找到曹某索要欠款,但曹某说这两笔钱不是借款,而是李某的投资款,生意场上盈亏都是正常的,只不过当初是李某赔到眼红,自己出于朋友情谊才写了两张欠条。
在李某的多次催要下,曹某不情不愿地还了15万,后面就再没了消息。无奈之下,李某将曹某和其妻子常某告上法庭。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曹某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41万元,并自2021年10月份起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止;2、由曹某和常某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常某辨称,她和曹某是二婚,2018年10月才登记结婚。她当时根本就不认识李某,对此事可以说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更没有见到过这笔款项。因此李某起诉曹某毫无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驳回。
冠领说法
曹某虽称他也李某之间系合伙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但是双方均认可李某只投资,而不参与经营管理活动,不承担投资经营的风险,每月收取部分利润,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法律关于合伙、投资的基本特征,而符合借贷的法律特征,故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曹某实际借款数额的问题,原、曹某对于曹某为李某出具的两张欠条中载明的欠款合计45万元及曹某已经偿还李某15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曹某尚欠李某30万元,此款曹某在庭审时表示同意给付。李某主张的剩余11万元,曹某对此并不认可,李某针对此笔款项只提供了其与曹某的微信语音记录,在此微信语音记录中曹某也未认可此笔款项,故李某对此11万元借款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曹某实际欠李某的借款数额为30万元,此款曹某应予偿还。
关于常某是否应共同偿还上述30万元借款的问题,首先欠条中并未有常某的签字,常某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其次,李某及曹某均认可出具欠条的时间并不是实际借款的时间,曹某表示借款的时间是2016至2018年间,在此期间其并未与常某进行结婚登记,李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系在二曹某婚姻存续期间内,故李某无权要求常某与曹某共同偿还借款。
关于李某要求曹某自2021年10月份起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止的请求,原、曹某均认可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给付李某部分利润,但是此关于利息的约定并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李某上述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曹某应自李某起诉之日2021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李某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一、曹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并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李某逾期利息;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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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