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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0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5月,余某应聘至某电器城,担任实习店长。虽然她只是实习店长,但货品、货款包括账目都要经过她手,面对着每天几十万的店铺流水,她懂了不该动的念头。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余某利用职务便利,以私收货款不入账的方式,将店内手机、电视、热水器等价值167963元的52件商品销售款占为已有。在获取大额利益后,余某又开心又害怕,她担心事情败露便辞职跑路了。但这件事情很快就被下一任店长查出,不久,余某便落网了。
公诉机关认为,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冠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余某在担任电器城实习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取货款不入账的方式,将公司销售款人民币167963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余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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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