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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可判决离婚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3 字体: [ ]

  王芙蓉、李志杰于2004年4月经他人介绍认识,2004年12月20日经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2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想。李志杰系再婚,与前妻留下一子李晓菊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李志杰的原因致使夫妻经常吵闹,王芙蓉曾于2020年11月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4月2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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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未和好,王芙蓉于2021年11月25日再次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李想由其抚养,李志杰依法承担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王芙蓉、李志杰双方分居约三年,2020年11月王芙蓉搬离李志杰家至今。婚生之子李想随王芙蓉生活,法院依法对李想询问其愿意和王芙蓉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李志杰系再婚,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虽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李志杰的原因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分居已经超过二年,王芙蓉于2021年4月26日曾诉讼来院请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未和好,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芙蓉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和费用支付。婚生之子李想在双方分居后一直随王芙蓉生活且愿意让其母抚养,其由王芙蓉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婚生之子李想归王芙蓉抚养为宜,李志杰应负担子女抚养费。根据子女抚养实际需要、李志杰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子女抚养费数额以每月1200元为宜。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首先对于汽车的处理,法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夫妻共有二辆轿车,原、被告各控制一辆,对二辆车的财产处理,各自名下汽车归各自所有。其次,原、被告在位于某村三间房屋原基础上加盖的一层房屋,双方均认可价值为4万元;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收割机一台,原、被告均认可价值为2万元。对加盖房屋及收割机进行处理,加盖的一层房屋及收割机归李志杰所有,李志杰应付给王芙蓉共同财产折价补偿款3万元。

  温馨提示:涉及离婚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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