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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3 字体: [ 大 中 小]
李欣雨(文中均为化名)、陈振东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6年12月20日生育一女陈小梅,于2015年1月1日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陈振东从事运输业,常年在外工作,双方沟通交流较少,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婚后于2020年购买房产一套,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陈振东。另有存于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424.88元、中国农业银行存款47841.39元,上述存款户名均为陈振东。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虽为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李欣雨起诉离婚,陈振东答辩同意离婚,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希望尽快判决离婚,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关于婚生女陈小梅的抚养问题。虽然李欣雨、陈振东双方均表达有抚养子女的意愿,但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陈振东所从事的是运输业,在外工作时间较多,而婚生女陈小梅由李欣雨陪伴、照顾抚养较多,故婚生女陈小梅继续由李欣雨抚养为宜,由陈振东承担抚养费。另外,陈振东自认月收入8000元左右,故陈小梅抚养费按陈振东收入予以认定为1600元(8000元×20%)。
关于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从有利于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出发,该房产由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即李欣雨所有,李欣雨向陈振东支付该房产补偿款55029元(110058元÷2)。
关于陈振东名下存款49266.27元,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二人对存款应当各分得一半。综上所述,李欣雨要求与陈振东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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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